看法新闻记者注意到,范增玉的减刑理由为“在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”,与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(节录)法释〔2012〕21号第四百四十八条相对应:
12月15号下午,徐某从搬运市场又叫来了十几个工人,他们一齐用力,又搬了一部分供桌、条凳的零件回去;
《人民日报署名文章:事实胜于雄辩》1月4日,阳泉市委召开市级领导干部会议,宣布省委关于阳泉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调整的决定:雷健坤同志任中共阳泉市委委员、常委、副书记,提名为阳泉市市长候选人;免去董一兵同志的阳泉市委副书记、常委、委员职务,不再担任阳泉市市长,另有任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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